(2016)浙0783民初1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丹峰与北京迈宝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峰,北京迈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674号原告:陈丹峰。被告:北京迈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峰与被告北京迈宝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丹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