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4839陈兴宽与顾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宽,顾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839号原告:陈兴宽,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干,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传连,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原告陈兴宽与被告顾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兴宽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兴宽未交纳。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