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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保丽、张翠侠、李根瑞、李连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保丽,张翠侠,李根瑞,李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82号。被执行人常保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翠侠,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根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连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连虎、常保丽、张翠侠、李根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连虎、常保丽、张翠侠、李根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