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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师刚民与韩城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刚民,韩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刚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褚锦锋,市长。委托代理人:金安全,韩城市农林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师刚民因诉被上诉人韩城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行初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14年10月31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判决被告渭南市农业局对原告师刚民的行政复议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后因渭南市农业局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师刚民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行。临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责令渭南市农业局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渭南市农业局后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渭南市农业局“关于移交师刚民行政复议申请”的函件,函件接受单位为韩城市人民政府,后该案执行终结。随后,原告师刚民多次向韩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对渭南市农业局移送其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处理,韩城市人民政府未处理。师刚民于2015年11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另查,韩城市政府未收到渭南市农业局移送的师刚民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一审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原告师刚民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韩城市政府收到渭南市农业局移送的其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韩城市人民政府不存在不履职的行为。原告师刚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事实根据,故应对原告师刚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应裁定予以驳回。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师刚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师刚民。上诉人师刚民上诉称:(一)一审审理此案长达6个月19天,严重超审限,程序违法。(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仅以被上诉人自称没有收到其市农业局移送的复议申请材料,便认定了该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其提供的快递单、2014年临渭区法院第40号行政判决书、渭南市农业局关于移送师刚民行政复议申请的函以及自己到市政府办、法制办询问的情况均可证明市政府收到了其复议申请。(三)本案应追加渭南市农业局及渭南市政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一审其交纳诉讼费110元,应全部退还,裁定给其退50元;一审立案人员存在徇情枉法问题。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作出处理。被上诉人韩城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称其复议申请已由农业局移送至市政府,但市政府并未收到,不存在对其复议申请作出处理问题,也不存在行政违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韩城市人民政府对师刚民的复议申请不予处理是否违法,实质是韩城市人民政府是否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问题。上诉人提供的快递单、2014年临渭区法院第40号行政判决书、渭南市农业局关于移送师刚民行政复议申请的函,已经尽到了其证明责任,一审以师刚民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韩城市政府收到相关材料为由驳回其起诉,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关于本案超审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表显示:本案立案日期是2016年3月4日,作出裁判日期是2016年6月29日,同日,邮寄送达。2016年7月4日,师刚民即提起上诉。可见,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到结案之日止,未超过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不存在超审限。关于本案应追加第三人问题。师刚民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认定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对其复议申请不作出处理违法;2、依法判令韩城市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处理。故渭南市人民政府、渭南市农业局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在追加第三人的问题。对此,一审庭审中,已经告知师刚民。师刚民上诉中仍予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师刚民所称的一审法院收费及有关人员违纪问题。已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反映。综上,一审裁定以师刚民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韩城市政府收到相关材料为由驳回其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行初32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成会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