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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泱、吴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明,何泱,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袁明明。被执行人何泱。被执行人吴晓东。申请执行人袁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泱、吴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天民仲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泱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金谷小区A8栋XXX号的房屋(权证号码:X**)。现(2014)长仲裁字第4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应,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何泱、吴晓东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何泱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金谷小区A8栋XXX号的房屋(权证号码:X**),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