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蔡兴柱与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姜贺腾 任永良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兴柱,姜贺腾,任永良,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蔡兴柱。委托代理人权世斌,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贺腾。被执行人任永良。被执行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本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丹东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洪斌,系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0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姜贺腾、任永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兴柱劳务报酬4000元,被执行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兴柱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2053号民事判决权利、义务的执行。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