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杜锐、胡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杜锐,胡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289号申请人:刘勇,男,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泸、罗代刚,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锐,男,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被申请人:胡桂芝,女,生于1981年8月14日,汉族。申请人刘勇与被申请人杜锐、胡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勇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锐、胡桂芝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勇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锐位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