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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杜锐、胡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杜锐,胡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289号申请人:刘勇,男,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泸、罗代刚,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锐,男,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被申请人:胡桂芝,女,生于1981年8月14日,汉族。申请人刘勇与被申请人杜锐、胡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勇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锐、胡桂芝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勇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锐位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