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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宁与王东梅等婚约财产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李志凤,李志成,李国明,王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男,199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志凤,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志成,男,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志凤哥哥)被执行人:李国明,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志凤父亲)被执行人:王东梅,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志凤母亲)本院在执行刘宁申请执行王东梅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