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与卢业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卢业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277号原告: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日化城1栋108号。法定代表人:李天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生,系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卢业群。原告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业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毅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皮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