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玉兰申请执行张军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兰,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568号原告何玉���,女蒙古族,路政大队通辽支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何玉兰申请执行张军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