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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玉兰申请执行张军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兰,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568号原告何玉���,女蒙古族,路政大队通辽支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何玉兰申请执行张军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