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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李仲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李仲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191号原告:徐建忠,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仲来,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原告徐建忠与被告李仲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徐建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徐建忠负担。审 判 长  黄爱萍审 判 员  赵 宁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助理栾海洋书 记 员  周军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