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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1)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立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催37号申请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16681350F。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东路紫竹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艾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申请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00005126105011、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凯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西门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3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