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82行初66号原告浙江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经二路东侧C#。法定代表人高婉珍,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权(特别授权代理),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郑茹杰,女,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帅(特别授权代理),男,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峰杰(特别授权代理),男,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邓秀华,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浙江佳星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080437151号认定工伤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佳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穆 勤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人民陪审员 翁 玲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