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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孙晋国、宋亚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孙晋国,宋亚丽,杨涛,胡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钟永,行长。被执行人:孙晋国。被执行人:宋亚丽。被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胡永。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晋国、宋亚丽、杨涛、胡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薛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涌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孙治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