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孙晋国、宋亚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孙晋国,宋亚丽,杨涛,胡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钟永,行长。被执行人:孙晋国。被执行人:宋亚丽。被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胡永。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晋国、宋亚丽、杨涛、胡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薛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涌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孙治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