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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孟庆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孟庆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780号原告:王丽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孟庆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孟庆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伊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