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孟庆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孟庆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780号原告:王丽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孟庆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孟庆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伊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