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继乾与黄伟宝、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乾,黄伟宝,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2137号原告李继乾。委托代理人程志。被告黄伟宝。被告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秀梅。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3月12日11时10分许,被告黄伟宝驾驶粤x**号车在坑梓办事处深汕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盘古石路口时,车头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被告黄伟宝驾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三、原告的概况:农业户籍。四、原告住院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到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3月30日出院,共计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1、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期。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2、休息1个月,术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半年、一年复查,有不适情况随诊;3、加强患肢功能锻炼,避免激烈运动;4、患肢不负重,视骨折愈合情况负重;5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6、出院带药。五、原告伤残等级鉴定情况:2016年7月20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粤南[2016]临鉴字第19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六、医疗费:30220.3元。凭发票计。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31220.3元,其中原告家属支付了30220.3元,被告黄伟宝垫付了1000元。七、护理费:3078元。原告住院19天,期间陪护一人。原告主张按照162元/天计,未超过2015年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准许。计算公式为:19天×162元/天=3078元。八、营养费:3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结合原告年龄、住院天数、伤情,本院酌情全额支持。九、交通费:5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未提供票据,本院酌定500元为宜。十、伤疾赔偿金:13360.4元。按原告九级伤残、农村标准计,计算公式为:13360.4元/年×5年×20%=13360.4元。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按玖级伤残计。十二、鉴定费:2300元。凭发票计。以上除医疗费30220.3元外,其余损失42238.4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十三、原告获得赔偿情况:未获得任何赔偿。十四、保险情况:粤B9G6**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保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十五、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被告黄伟宝系被告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的员工。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黄伟宝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15388.95元;2、被告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十七、被告黄伟宝的答辩:未到庭应诉及答辩。十八、被告深圳市泓华顺皮革有限公司的答辩:未到庭应诉及答辩。十九、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书面答辩:1、医疗费应扣除非社保用药;2、护理费标准过高;3、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4、营养费、交通费,无证据证实,应予驳回。5、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二十、需要说明的问题:1、原告的医疗费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0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42238.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2、原告的剩余医疗费损失20220.3元(30220.3元-10000元)最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3、被告黄伟宝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由其自行向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申请理赔。4、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及答辩的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李继乾52238.4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李继乾20220.3元。二、驳回原告李继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琼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