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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49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