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康美居(北京)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康美居(北京)木业有限公司,陈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航丰园科技大厦A座1007号房。法定代表人郭淑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雨,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美居(北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大营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陈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洪,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五航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美居(北京)木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6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五航星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五航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3元,减半收取6781.5元,由上诉人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丽审判员 罗珊审判员 郭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