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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7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康美居(北京)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康美居(北京)木业有限公司,陈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航丰园科技大厦A座1007号房。法定代表人郭淑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雨,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美居(北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大营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陈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洪,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五航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美居(北京)木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6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五航星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五航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3元,减半收取6781.5元,由上诉人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丽审判员  罗珊审判员  郭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