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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赵绍锋、何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绍锋,何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816号申请人:赵绍锋,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何柯,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赵绍锋与申请人何柯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忠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绍锋与申请人何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1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赵绍锋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的损失合计2800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何柯承担,款于2016年10月10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