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红、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红,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432号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单元11层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410100397413443K。法定代表人:毋邦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韬,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红,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赵萍,女,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红妻子。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晨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