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与李胜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李胜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574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展天艳,该中心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根,该中心法律顾问。被告:李胜涛。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与被告李胜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士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