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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方艳,局长。被执行人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蒋玉和,董事长。本院依据(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案暂无财产适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