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闫光与金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光,金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第1059号原告闫光,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金勇,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闫光负担。审 判 长 马 琳审 判 员 马树亮人民陪审员 马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