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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闫光与金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光,金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第1059号原告闫光,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金勇,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闫光负担。审 判 长  马 琳审 判 员  马树亮人民陪审员  马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