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传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1533903B,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异三。被执行人章传行。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传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传行银行存款人民币3220.9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