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诉被告XX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XX鉴,曹琴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831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县金沙二路3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7460814J。负责人:钱哲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鉴,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诚义路427号18-1-501室。身份证号:360428197310061696。被告:曹琴青,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诚义路427号18-1-501室。身份证号:36042819760508166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诉被告XX鉴、曹琴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