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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田群力与李铮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铮亮,田群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铮亮,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群力,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李铮亮因与被上诉人田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4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仅提供了借条一份,无任何支付凭证或汇款明细,实际并非民间借贷,应为合伙纠纷,且在2013年8月14日已全部了结。后续上诉人会提供书面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质证。本案被上诉人涉嫌虚假诉讼,准备向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民诉科举报,可能会涉及到被上诉人的刑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材料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