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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培然与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然,王文波,李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377号原告:李培然,退休职工。被告:王文波,农民。第三人:李顺龙,农民。原告李培然与被告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9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文波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保民一终字第64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职权通知李顺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李培然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培然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李培然负担。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人民陪审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