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269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訾培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培印,郭志寿,郭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2692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訾培印。被执行人郭志寿。被执行人郭金泽。本院在执行訾培印申请执行郭志寿、郭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杰执行员 贾磊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