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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269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訾培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培印,郭志寿,郭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2692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訾培印。被执行人郭志寿。被执行人郭金泽。本院在执行訾培印申请执行郭志寿、郭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杰执行员  贾磊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