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萧阳义、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阳义,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526号之一申请人:萧阳义,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新北市汐止区。被申请人:王斌,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区。申请人萧阳义与被申请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萧阳义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宁国支行锦苑分理处卡号为62×××79的借记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担保人萧阳义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萧阳义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宁国支行锦苑分理处卡号为62×××79的借记卡中的3万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