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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叶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叶小勇,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9号高科技产业大楼1栋14层1402室。法定代表人叶小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小勇,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B座25层2404室。法定代表人叶小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B座25层2404室。法定代表人叶小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叶小勇、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64,206.30元;执行费29,0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叶小勇、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93,248.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闸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