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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C}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刑初65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1,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韩丛友,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凤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及其辩护人韩丛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1在同安区西柯镇美人山一里4之14号“幸铭福”五金店采用当面报码方式招赌“六合彩”,共计接受“六合彩”彩民26人投注,招赌金额共计人民币13635元。2016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1在店内接受黄某报码参赌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同时向被告人林某1缴获“六合彩”记账本三本(记账便用笺9张、收款收据24张)。归案后,被告人林某1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魏某、黄某、林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审批表、情况说明、便用笺、收款收据、扣押清单、诉讼文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照以及被告人林某1的供述与辩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1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林某1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组织26人赌博,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1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被羁押的三十七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林某1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物证记账便用笺9张、收款收据24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明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