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坤与田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田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318号原告张坤,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田德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被告田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判员 于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