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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坤与田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田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318号原告张坤,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田德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被告田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判员  于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