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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枣庄市长青藤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同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长青藤纺织浆料有限公司,兰溪市同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1404号原告:枣庄市长青藤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北棠阴村。法定代表人:柴志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兰溪市同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厚仁镇后陆村。法定代表人:徐倩,经理。原告枣庄市长青藤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同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枣庄市长青藤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长青藤纺织浆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长青藤纺织浆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17元减半收取2958.5元、保全费2200元,计款5158.5元由原告枣庄市长青藤纺织浆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