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翠红与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红,娄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翠红,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娄金山,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翠红与被执行人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娄金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娄金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