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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8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桑某与昂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班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8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桑某,男,2011年8月8日出生,藏族,西藏班戈县人。被执行人昂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班戈县人。申请执行人桑某与被申请执行昂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藏2428民初字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昂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桑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昂某向申请执行人桑某支付抚养费20000.00元整及负担执行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本院从班戈县财政局扣留被执行人昂某2016年的包干路费7000.00元和工资13200.00元(从2016年11月到2017年2月止,每月扣留3300.00元),直到扣留20200.00时由本院一并提取。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昂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昂某2016年的包干路费7000.00元,现每个月的实发工资为674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昂某四个月的扣款不能立即全额到位,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桑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昂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桑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玉东审判员  张铁林审判员  边 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普 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