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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休宁路与聚云路交口汇林阁东区13-503,组织机构代码58456011-5。法定代表人:孔红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怀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港汇广场A座1701,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959XM(1-1)。法定代表人:石玉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罡,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园,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红美、委托代理人甘怀锋,被上诉人合肥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通灿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马 林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梦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