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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隋某1与隋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某1,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隋某1,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法定代理人:孙建,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隋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隋某1与被执行人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庄民小字第315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隋某1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2015年抚养费4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