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隋某1与隋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某1,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隋某1,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法定代理人:孙建,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隋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隋某1与被执行人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庄民小字第315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隋某1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2015年抚养费4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