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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霍君辉与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阿克苏嘉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苏维孝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君辉,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阿克苏嘉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苏维孝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940号原告:霍君辉,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阿克苏嘉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高禄,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庭,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维孝(又名苏文斌),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原告霍君辉与被告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阿克苏嘉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嘉泓建筑公司)、被告苏维孝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霍君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霍君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4元,已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霍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步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