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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321号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民生西街40号。被申请人: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国防路135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牌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