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元伟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445号被执行人张元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张元伟诈骗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辽078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张元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至本院);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套。2016年5月11日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元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445号诈骗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权利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