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雅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雅静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91号罪犯刘雅静,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雅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雅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雅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雅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雅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雅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