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士民与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民,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民,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爱柱,辽源市站前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萍,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402民初7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8100元,诉讼费用147.5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春节前一次性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7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