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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士民与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民,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民,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爱柱,辽源市站前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萍,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402民初7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8100元,诉讼费用147.5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春节前一次性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7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