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晓阳与崔意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阳,崔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阳,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崔意松,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阳与被执行人崔意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