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民辖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镇上庄村***号右营第一股份合作社综合楼*楼***号。法定代表人:蔡福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马克民。上诉人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其签订的《电(扶)梯安装合同》第10条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在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虽然约定了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约定,故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明确。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在一审法院辖区,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