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余振大与肖燕高、肖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振大,肖燕高,肖齐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601号原告:余振大,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燕高,农民。被告:肖齐钦,农民。原告余振大与被告肖燕高、肖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余振大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余振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振大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余振大负担。审 判 员 徐华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