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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余振大与肖燕高、肖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振大,肖燕高,肖齐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601号原告:余振大,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燕高,农民。被告:肖齐钦,农民。原告余振大与被告肖燕高、肖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余振大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余振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振大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余振大负担。审 判 员  徐华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