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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源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源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061号原告: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龙凤祥,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海东(受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苏皖业务部无锡办副课长。被告:无锡市源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街道杨家圩村。原告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源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