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工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工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凌彬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秦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凌彬,总经理。被告:广州工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蔡夏荥,总经理。被告:凌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卫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工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凌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准许原告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对提供案外人熊永平名下的两套房产所有权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现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财产保全到期未申请续期为由,请求解除对两套担保房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到期日前未向本院提出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本案实际执行的对三被告所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已自动解除,广州市晨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对其全部担保房产的保全措施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熊永平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1005、1006两套房产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刘培英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叶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