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某胡某甲与刘某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胡某甲,刘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胡某甲,女,1976年02月07日生,汉族,住修文县。被执行人刘某刘某乙,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胡某胡某甲申请执行刘某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刘某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1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5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登林审判员 彭金畅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