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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前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85号罪犯何前成,男,1980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南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绵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前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484元。该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前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484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德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何前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前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前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前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4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