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湘F8GK**轻型普通货车,搭乘被害人黄某某,行驶至湘阴县鹤龙湖镇龙溪村九组地段时,与道路左侧被害人李某某相撞后,再撞毁道路护栏,湘F8GK**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害人李某某一起坠入路边水渠中。后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及溺水,被害人黄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急性肺损伤。经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湘F8GK**轻型货车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陈某补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各项损失费用100000元,并享有保险理赔权利,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亲属各项损失费用40000元,二被害人亲属均不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被害人李某某的丈夫,2016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张某某电话告知他老婆李某某出了车祸,他从岳阳赶到湘阴县人民医院发现他老婆已死。他堂姨夫陈某某告诉他,李某某是在S308线龙西九组地段路边等车时被一台皮卡车撞到排水沟里去了,皮卡车一起掉到了沟里。2、证人李花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李某某的姐姐,她妹妹在她家吃完中午的生日饭,搭车行至鹤龙湖龙西村九组转车回新泉,离开她家二十几分钟后,她习惯性地打她妹妹的手机无人接听,不久她老公回家告诉她妹妹出了交通事故,于是她与老公赶到了人民医院。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黄某某侄儿,事发后几分钟他很快赶到了现场,又开车跟随救护车到了人民医院,后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他叔叔是跟车随陈某送货,车子翻到沟里出的事。4、证人李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李某某的父亲,事发时天下雨,李某某将他送到S308线南侧躲雨,自己再到道路北侧挡车回家,一台皮卡车从西往东直接逆行撞向他女儿,连人带车冲到旁边沟里,出事后一个三十岁左右,个子不高,偏胖的男子从车中救出一个老人,又与围上来的群众将他女儿救出来,他跟着救护车送女儿去了医院。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被告人陈某的妻子,事故发生后,陈某回了趟家,讲他出了交通事故,叫她准备资金赔偿被害人,然后去投案了,不久她又接到舅舅王伟文的电话,商量送叔外公黄某某去医院检查,她赶到医院后,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证明肇事车湘F8GK**是登记在她名下,由陈某使用。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供认他驾驶湘F8GK**轻型普通货车在S308线自西往东行驶至鹤龙湖龙溪村九组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在道路左侧等车的被害人李某某、随车的被害人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负该案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明根据车辆检验情况,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当事人陈述、碰撞客车受力分析及现场遗留散落物特征痕迹对比,结论认为符合受检的湘F8GK**轻型货车与人相撞后左侧再与护栏相撞坠河而形成的客观事实。鉴定意见。证明:1、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及溺水;2、黄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急性肺损伤。辨认笔录。证人李运某指认被告人陈某即是肇事的皮卡车驾驶人。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1、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赔偿了湘阴县公路局因事故造成的护栏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履行。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某具备帮教条件,适合社区矫正。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其中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肇事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及被告人陈某的驾驶证登记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予以减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具备帮教条件,适合社区矫正,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封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